旅游合同之未成年旅游者附加协议书
甲方(未成年旅游者家长代表):
乙方(旅行社):绍兴天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维护未成年旅游者与旅行社双方权利,引起家长对未成年旅游者人生、财产安全的高度重视,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根据乙方与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所签订的协议,未成年旅游者作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最高为10万元,意外伤害的医疗保险金额为15000元,以上保险赔付标准甲方已经被明确告知,并且同意认可。
2、甲方已经认真阅读了乙方提供的《旅游安全须知》,并承诺遵守和敦促未成年旅游者遵守《旅游安全须知》的各项规定。
3、甲方家长代表指定 (可以是甲方家长代表本人)为甲方所代表的未成年旅游者的全程看护人,全程负责看护该未成年旅游者,防止其在旅游过程中,尤其在餐厅用餐,浴室洗澡,山路或者雨天步行等过程中发生滑倒摔伤等意外伤害事故,保证未成年旅游者不因走失、被盗等遭受人生及财产损失,阻止未成年人参加高风险旅游或高风险娱乐项目。
4、甲方未成年旅游者因自身过错,如在乘坐交通工具时未系安全带、未坐稳等,在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旅行社应积极协助处理善后事宜;旅行社协助处理善后事宜的实际支出由甲方负担。
5、基于第三方侵权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积极协助解决甲方与侵权方之间的纠纷。
6、乙方按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已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此险种主要承保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游者遭受人身伤亡所发生的相关经济损失;在旅游过程中,如发生非旅行社疏忽或过失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则不在旅行社责任险理赔范围内。为更好的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避免旅游意外风险,乙方建议甲方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航空保险以及其他人身财产保险。旅游意外保险由甲方自愿购买。
7、甲方在旅游期间如果出现伤害意外事故且已经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由保险公司按照其保险条列的规定承担赔付责任。乙方不承担赔付责任,积极协助处理赔付事宜。
8、甲方作为未成年旅游者的代表必须是该未成年人的主要亲属,其指定的看护人自然成为甲方的全权代表处理一切事宜;
9、上述条款如与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有相违背之处遵照此协议条款执行。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未成年旅游者家长代表)签字: 乙方(旅行社)代表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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