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各代理人:由于目前航空燃油综合采购成本下调,根据国家发改委、民航局文件—发改价格 [ 2009 ] 2879号《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11年9月6日零时(含)起(以出票日期为准),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具体如下:
一、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标准为80元,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标准为140元;
二、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按同一航班普通成人旅客实际收取标准减半收取,即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40元,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70元;
三、婴儿免收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
四、对于乘机日期为2011年9月6日(含)后,且为2011年9月6日前出的客票,维持原有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
五、对于2011年9月6日前出票的,但在2011年9月6日(含)后提出变更的客票,按调整后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执行,多不退少补。
特此通知二○一一年九月六日